“十三五”以来,我国各类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总额与科研项目数量均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科研副产品的数量也日益增大,类型逐渐增多。但由于科研副产品处置制度的匮乏以及少数科研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欠缺等原因,在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上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将以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为研究视角,通过剖析我国科研单位在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与所存在的问题,探寻改善科研副产品处置的有效途径,以期为我国科研院所规范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提供些许借鉴。
所谓科研副产品,指的是科研院所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除科研成果之外附带生产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由科研副产品的涵义可知,科研副产品并非科研院所进行科学研究的主要生产目标。“十三五”以来,随着我国科研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科研成果迅速增长,与此同时,科研副产品也日益增多。
对于科研副产品的作用,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认识:一方面,科研副产品具有产品属性,可以用来交易,是科研活动附带产出的资源,它的生产与推广不仅能够提高科研成果理论研究转化为实际应用的效率,对于提升单位知名度也具有积极的效用,同时,可以为单位带来一定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科研院所未对科研副产品的管理与处置予以过多的重视,缺乏面向市场的专门人才,对于科研副产品放手让科研人员来处理,科研人员缺乏市场常识,由此可能导致科研副产品处置不当,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造成经济损失与声誉破坏。基于以上分析,科研副产品对于科研单位而言可视为一把“双刃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唯有正确处置科研副产品,才能有效规避科研副产品处置中的风险,保证科研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科研单位在实施科学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日益增多,许多科研院所加强了科研副产品的管理与核算,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譬如,当前我国大多数科研单位尚未出台科研副产品相关管理办法、处置制度,即使少数几家科研单位的制度中涉及到科研副产品,也只是稍有提及,仅将科研副产品的处置管理视为科研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与此同时,当前很少有学者将研究视角定位于该问题,关于科研副产品的学术研究寥寥无几。随着管理精细化要求的提高,有必要将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提到科研院所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因此,本文将以此为研究视角,通过剖析我国科研单位在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与所存在的问题,探寻改善科研副产品处置的有效途径,以期为我国科研院所规范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提供些许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资质审核机制日益完善,一个经济主体为在某一生产领域进行经营活动,必须满足国家为该行业领域专门制定的准入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如:销售鱼苗应当取得鱼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对于科研单位而言,其与市场上一般性的经营主体的主要区别为:科研单位主要职责为进行科学研究,而并非是通过生产经营以实现盈利。该项特点导致其往往并不具备生产、经营、处置科研副产品的资质。换句话说,在科研单位将科学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科研副产品向市场销售时,可能由于并不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而面临重律障碍。科研院所作为科研副产品的处置主体,一旦由于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认识不足而逾越了法律法规界限,势必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纳税主体而言,其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由于科研单位的主要目标并非盈利,国家对其所能开具发票的范围与条件均已做出严格的规定(开票的范围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标注的内容;开票的额度一般由所属国家税务总局给予限定),由此导致其能够开具发票的范围很窄,而且在总量上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导致科研单位在销售鱼苗等科研副产品时,往往无法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发票,也没有缴纳相关流转税。
当科研院所生产的某项科研副产品数量积少成多时,就会由量变引起质变bob博鱼体育,副产品将会转变为产品。一旦出现这种状况,研究所必须对此要高度关注,并慎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科研副产品一旦规模过大,势必导致多数科研人员将精力集中于副产品的研究与生产,这将动摇科研工作在科研单位中的主体地位;而且一旦科研副产品成为产品,将会面临更加复杂与严格的上市质量标准,由此加大了处置难度。
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开发研究科研副产品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个别不良企业利用,这些企业为了扩大利润,将科研单位作为市场宣传的噱头,对其所销售产品蕴含的“科技含量”、“营养价值”、“安全质量”等内容进行过分夸大,引诱甚至欺骗潜在消费者购买。然而,一旦消费者将其所购买的产品与不良企业宣传不符的事实述诸法律,科研单位势必要与合作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将加重科研单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科研副产品之所以被称作“副产品”,不仅是由于其是在研究科研成果过程中所附带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价值往往较低,如果科研单位为其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将会产生大量的成本。鉴于上述原因,科研单位往往不会为科研副产品的处置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这直接导致了监督“死角”的出现。
缺乏一套完备、明确的管理制度是导致科研副产品的处置容易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为此,建议监管部门明确牵头主体,深入了解科研单位在科研副产品的生产、经营、处置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一线科研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引导方向与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既能适度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能有效规避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的指导意见。同时,为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监管部门应对科研单位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发现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并及时修订、补充、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对国家基础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是导致一些科研人员违规处置科研副产品的直接原因。因此,科研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普法教育,通过不断丰富教育形式、创新教育载体使本单位的每个科研人员都能知法、守法、用法,并在本单位形成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科研单位应保证每一个科研人员、特别是涉及科研副产品的科研人员均能做到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制度。此外,在加强普法教育的同时,科研单位还应制定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规定,如规定本单位一旦由于科研副产品的生产、经营、处置等不当行为而受到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相关行为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科研单位是对科研副产品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提高对科研副产品处置的重视程度,查找潜在的风险点,梳理控制流程,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防止科研副产品收益体外循环。一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一个完善的、可以防控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必然涵盖科研单位里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共同配合,全员实施。一个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首先单位领导要在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要有计划地做好职工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大家掌握内部控制的理论及相关政策规定。要让大家了解内部控制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会计控制,而是单位全方位和全员的控制,只有引领大家全面实施内部控制,才能达到有效管理科研副产品处置风险的目的。二是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科研副产品内部控制管理。实现管控流程的可视化和处置关键岗位的牵制,实现在科研副产品处置过程中物质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多重管控,为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和处置提供有效辅助。三是有效利用独立审计力量,加强对科研副产品的监督,对科研副产品的产生与流转过程的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完善科研院所对科研副产品的处置流程,降低科研院所在科研协作过程中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明确每一项科研副产品出入库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强化对科研副产品的流转环节的控制。科研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科研人员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科研副产品及时入库,并进行详实的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生产日期、规格、种类、数量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对登记表、会计记录等进行核查,确保记录不出现故意造假与疏忽遗漏,并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
同时,应制定严格的科研副产品出库制度,规定未填写科研副产品出库单就不允许出库,仓库保管员应加强对科研副产品的保管,严格按照上一环节开具的出库单实施发货,以此保证科研副产品的账实相符与安全完整。此外,为防范企业风险还应确保科研副产品的质量,对于低于使用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科研副产品应经批准后进行销毁,严禁对外销售或私拿私用。
随着科技更新的加快与科研成果的增多,当前,科研单位开始投资兴办一些与自身科研领域相关的企业。由于企业一般以盈利为目的,控股企业的创办有利于解决科研院所无销售科研副产品牌照的问题。此外,科研单位还可以和创办的具有资质的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项目在企业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副产品收入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利益共享,产生的成本也可以分摊。
除了建立控股公司之外,也有一些科研单位采取与企业合作的形式销售科研副产品。采取这种经营方式的科研院所必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如:在与企业签订合作合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对科研副产品进行宣传与包装时均应以企业为主体,原则上不能将科研单位作为生产方与监制方,通过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总之,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制度层面加强设计、从法律意识的高度加以重视,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和信息化手段等环节加强控制,探索与企业的合作模式bob博鱼体育,从而锁定科研单位收益控制风险,防止这部分资产的流失,保障科研单位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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